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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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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 |保护区名称 |天津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行政区域 |天津市 |- |面积(公顷) |900.0 |- |坐标 |东经117°16′~117°30′,40°16′~ 40°21′ |- |海拔 |地层总厚9197m |- |主要保护对象 |中上元古界地质剖面 |- |类型 |地质遗迹 |- |级别 |国家级 |- |始建时间 |19841018 |- |主管部门 |环保 |} == 地区描述 ==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天津市滨海地区,地处渤海湾西侧,总面积35913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4515公顷,缓冲区面积4334公顷,实验区面积27064公顷。1984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2年晋升为国家级,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由贝壳堤、牡蛎滩构成的珍稀古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和管理对象的国家级海洋类型区域。主要保护对象为贝壳堤、牡蛎滩古海岸遗迹和滨海湿地 == 地形地貌特征 ==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5913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4515公顷,缓冲区面积4334公顷,实验区面积27064公顷。保护区范围在东经117°14′35″—117°46′34″,北纬38°33′40″—39°32′02″之间。由牡蛎礁、七里海湿地区域,贝壳堤青坨子区域、老马棚口区域、邓岑子区域、板桥农场区域、上古林区域、新桥区域、巨葛庄区域、中塘区域、大苏庄区域、沙井子区域和翟庄子区域12块区域组成。牡蛎礁、七里海湿地区域:东自后大安村起,沿蓟塘高速公路向南,经高景庄、杜家庄、立新村、北移民村、清河农场九分场、清河农场南村、宁北矿厂、宁车沽北村至宁车沽西村为东界;南沿保护区原边界折向西北,经宁车沽虾厂、穿唐津高速公路、南淮淀村、北淮淀村,到达北淮淀扬水站,再沿正西方向,经傅家台、造甲城乡养鸡场,至造甲城镇为南界;西沿保护区原边界向北,穿津榆公路、猪头淀东台、四棵树村、潘套村,至青龙湾故道为西界;北沿青龙湾故道向南,经大唐庄渠、大唐庄、东淀至潘庄砖厂,再沿津秦铁路折向西南,经潘庄镇北,至112线国道高速公路,沿112线国道高速公路向东,经潘庄镇南,穿青龙湾故道、潮白新河至潮白新河左堤路,再沿潮白新河左堤路向北,经大海北村、李白庄至张老仁庄,折向东至后大安村为北界。 贝壳堤青坨子区域:东自蛏头沽4号虾池起,向南经5号、6号虾池,穿海防公路至青坨子实验区最东端界碑为东界;南沿青坨子缓冲区南边界向西,经青坨子4号蟹池至青坨子实验区最西端界碑为南界;西沿青坨子缓冲区西边界向北,经3号、2号、1号蟹池,至八一盐厂9号盐田为西界;北沿八一盐厂5、6号盐田田埂向东,至蛏头沽4号虾池为北界。 贝壳堤老马棚口区域:东自子牙新河主槽挡潮闸起,向南经防减淤实验站,穿津岐公路,至独流减河桥为东界;南沿独流减河向西,经河漫滩,至老马棚口实验区最南端界碑为南界;西沿保护区原边界向北,穿独流减河、子牙新河,至马棚口苹果园为西界;北沿马棚口村南边界,至子牙新河主槽挡潮闸为北界。 贝壳堤邓岑子区域:东自武警指挥学院南大门起,向南经邓岑子村、津晋高速公路立交桥、辛庄子村至大站储运公司为东界;南沿东大站村公路向西,至大站集团为南界;西沿二道闸路,经货运火车站、津南区民兵训练基地至津南区民兵训练基地加油站为西界;北沿津沽公路向东,至武警指挥学院南大门为北界。 贝壳堤板桥农场区域:东自板桥农场三分场起,向南经农场2号、3号渠,至农场4号渠为东界;南沿板桥农场主渠向西,穿港塘公路,至板桥农场实验区最南端界碑为南界;西沿保护区原边界向北,至板桥农场温室大棚为西界;北沿板桥农场2号渠向东,经金角加油站至板桥农场三分场为北界。 贝壳堤上古林区域:东自35号高压线起,向南沿大港油田输油管线,至亨通玻璃厂为东界;南沿保护区原边界向西,穿津岐公路,至上古林实验区最南端界碑为南界;西沿保护区原边界向北,至上古林电镀厂为西界;北沿大港油田输油管线向东,穿津岐公路,至35号高压线为北界。 贝壳堤新桥区域:东自新桥菜棚北侧小桥起,向南沿保护区原边界,至四登房村为东界;南沿菜园南渠向西,至津南万合公贸公司为南界;西沿白万路向北,经新桥化工厂,至新桥村为西界;北沿35号高压线向东,经洪泥河,至新桥菜棚北侧小桥为北界。 贝壳堤巨葛庄区域:东自巨葛庄村东四河交汇处起,向南沿村公路,穿津晋高速公路,至樱桃谷鸭场为东界;南沿巨葛庄村土路向西,至3号田为南界;西沿巨葛庄村土路向北,穿津晋高速公路,至巨葛庄村为西界;北沿村内土路,经抽水站,至巨葛庄村东四河交汇处为北界。 贝壳堤中塘区域:东自北中塘起,向南沿中塘镇南北向公路至中塘镇为东界;南沿保护区原边界向西,经中运加油站至马厂减河为南界;西沿保护区原边界向北,至凛子河为西界;北沿中塘镇干渠向东,经早川公司至北中塘为北界。 贝壳堤大苏庄区域:东自大苏庄1号渠东端起,向正南方向经大苏庄农场劳改2队至大苏庄5号渠为东界;南沿大苏庄5号渠向正西方向,至大苏庄农场为南界;西沿大苏庄农场南北向中轴线向正北方向,纵穿大苏庄农场,至大苏庄1号渠西端为西界;北沿大苏庄1号渠向正东方向,至大苏庄1号渠东端为北界。 贝壳堤沙井子区域:东自沙井子村起,向正南方向经沙井子三,至港西三十三站为东界;南沿正西方向,至新兴养殖场为南界;西沿正北方向,至八号油井为西界;北沿正东方向,经沙井子一至沙井子村为北界。 贝壳堤翟庄子区域:东自翟庄子1号渠东端起,向正南方向经2号、3号渠至独流减河为东界;南沿正西方向,至翟庄子1号农地为南界;西沿正北方向,穿独流减河,经1号渠西端,至6号渠为西界;北沿正东方向,经5号、4号渠至1号渠东端为北界。 保护区设6处核心区,分别为表口牡蛎礁核心区、七里海湿地核心区、青坨子贝壳堤核心区、邓岑子贝壳堤核心区、上古林贝壳堤核心区、巨葛庄贝壳堤核心区。 == 重要鸟类 == 除了发现[[遗鸥]]外,同时还发现国家一类保护鸟类[[东方白鹳]]和[[白尾海雕]],国家二类保护鸟类[[大天鹅]]、[[白尾鹞]]、[[雀鹰]]等。 == 重要植被 == 生长着芦苇、水葱、碱蓬、三棱麓草和藻类等。 == 生态特征 == 保护区是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贝壳堤、牡蛎礁及古澙湖湿地共存是保护区的最大特色,在世界上也属罕见。由于保护区保护对象是近1万年以来渤海成陆的海洋遗迹,随着渤海海退,这些保护对象已脱离了与海的联系,使得保护区成为了全国唯一一个不涉及现代海岸线的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仅对研究古地理、古气候、海洋生态、海陆变迁等学科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是研究、教学、科研的基地,而且是不可再生的难得宝地。区内的七里海湿地还栖息和生长着多种珍稀野生动植物。该保护区的建立对研究海陆变迁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均具有重要意义。 == 采取的保护措施 ==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 年 3 月 1 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 67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 年 3 月 10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36 号公布 自 2011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6 月 20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 年 4 月 12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0 年 12 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6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2 -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保护区由贝壳堤区域和牡蛎礁、湿地区域组成。保护区范围涉及滨海新区、宁河区、津南区和宝坻区的部分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划定的区域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设立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其所属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其分界处组织设置标桩、标牌等界标。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区规划,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3 -根据保护管理工作需要,组织设置护栏、护网、隔墙、罩棚等保护设施。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案进行;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六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应当由接待单位依法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4 -批准后方可进入。 组织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组织者应当制定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活动。 确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的,责令其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保护区内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从事其他活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5 -动造成保护区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阻碍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 年 7 月 23 日发布,2004 年 6 月 29 日修订公布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41 号)同时废止。 == 管理机构 ==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参考文献 == (1)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A9%E6%B4%A5%E5%8F%A4%E6%B5%B7%E5%B2%B8%E4%B8%8E%E6%B9%BF%E5%9C%B0%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3621409?fr=ge_ala (2) https://news.sina.com.cn/c/2003-06-27/1728280503s.shtml (3) https://www.tj.gov.cn/zwgk/zfxxgkzl/zlzc/zlgz/202111/W020220127517199844044.pdf [[分类:栖息地]] [[分类: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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