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温泉新疆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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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名称 | 新疆温泉新疆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行政区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面积(公顷) | 694.5 |
坐标 | 东经 80°29′09″-80°32′13″,北纬 44°52′45″-44°56′26″ |
海拔 | 无 |
主要保护对象 | 新疆北鲵及其生境 |
类型 | 野生动物 |
级别 | 国家级 |
始建时间 | 19971229 |
主管部门 | 林业 |
地区描述
新疆温泉新疆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境内,范围在东经 80°29′09″-80°32′13″,北纬 44°52′45″-44°56′26″之间。
地形地貌特征
总面积 694.5 公顷,其中 核心区面积 286.88 公顷,缓冲区面积 271.65 公顷,实验区面积 135.97 公顷
重要鸟类
无
重要植被
无
生态特征
保护价值 新疆北鲵早已被列入世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红皮书。1994年被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濒危等级为“极危”。尽管新疆北鲵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室内外人工繁殖,但是,只有温泉县有适合新疆北鲵生长、生存的环境。
采取的保护措施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在北鲵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向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温泉县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北鲵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 因开发建设活动,对北鲵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或者依法予以补偿;对新疆北鲵物种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新疆北鲵生存繁衍的栖息环境及自然生态系统。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捕捞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 禁止宾馆、酒店和个体饮食摊(点)等加工经营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出售、收购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的,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运输、携带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出自治州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北鲵保护区内的单位、牧民和经批准进入北鲵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北鲵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北鲵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考察、采集标本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向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利用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或者接受捐赠的款物用于新疆北鲵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护、发展、合理利用新疆北鲵资源,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保护基金。
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1)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6%B0%E7%96%86%E6%B8%A9%E6%B3%89%E6%96%B0%E7%96%86%E5%8C%97%E9%B2%B5%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23669433?fr=ge_ala (2)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D%9A%E5%B0%94%E5%A1%94%E6%8B%89%E8%92%99%E5%8F%A4%E8%87%AA%E6%B2%BB%E5%B7%9E%E6%B8%A9%E6%B3%89%E6%96%B0%E7%96%86%E5%8C%97%E9%B2%B5%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E7%AE%A1%E7%90%86%E6%9D%A1%E4%BE%8B/103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