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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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6日 (六) 11:01的最新版本

保护区名称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行政区域 湖南省娄底市
面积(公顷) 13041.0
坐标 东径110°19′45″—110°29′16″,北纬28°45′51″—28°54′04″,
海拔
主要保护对象 森林生态系统及银杏、榉木、楠木等珍稀植物
类型 森林生态
级别 国家级
始建时间 19980810
主管部门 林业

地区描述

借母溪自然保护区西与古丈、永顺县交界,处于具有国际意义陆地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湖南、贵州、重庆、湖北边境地区)、世界自然基金会确定的全球200个具有国际意义的生态区之一(武陵山系和雪峰山脉)范围内。东径110°19′45″—110°29′16″,北纬28°45′51″—28°54′04″, 东西长15.5千米,南北宽15千米,总面积13041公顷,其中:核心区5705公顷,缓冲区2045公顷,试验区5291公顷

地形地貌特征

保护区占地面积约32平方公里,是中国罕见的沟谷原始次生林。保护区地处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过渡的第二级阶地、沅水与澧水分水岭南侧,是武陵山脉南支向东南伸展的中低山分支。

重要鸟类

借母溪有2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借母溪有33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虎凤头鹃隼白冠长尾雉

重要植被

保护区有国家Ⅰ级保护植物4种,分别是:珙桐、银杏、南方红豆杉、伯乐树。这里的珙桐是珙桐垂直分布的最低点(海拔不到700米)。伯乐树一般都散于林中,该区以伯乐树为优势种的群落分布面积达80公顷。保护区有国家Ⅱ级保护植物19种,分别是:篦子三尖杉、白豆杉、巴山榧、黄杉、樟树、闽楠、野大豆、花榈木、鹅掌秋、凹叶厚朴、红椿、喜树、金荞麦、香果树、黄皮树、伞花木、榉树、红豆树、中华结缕草。

生态特征

借母溪自然保护区西与古丈、永顺县交界,处于具有国际意义陆地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湖南、贵州、重庆、湖北边境地区)、世界自然基金会确定的全球200个具有国际意义的生该发刘著象属余断消集呀态区之一(武陵山系和雪峰山脉)范围内。 借母溪原始次森林保护区森林总蓄积量为256.9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89.76%。境内群山起伏、山原耸立、层峦业出蛋叠翠、壑谷幽深,沟谷地貌和岩溶地貌突出

采取的保护措施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核心区内,禁止开展任何活动。 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在实验区内,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原有物种以及珍稀动植物养殖等相关活动。但禁止开展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一条 需在缓冲区内进行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借母溪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借母溪管理局同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接受借母溪管理局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书面申请及活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三)计划捕捉或者采集的动植物名称、数量。其中,需要捕捉或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同时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证件。 申请者与借母溪管理局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科研成果的归属及使用等事项。 第十二条 在实验区内开展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原有物种以及珍稀动植物养殖、畜禽规模养殖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借母溪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开发利用活动的名称、内容、规模、期限以及选址的详细理由; (三)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和资源影响的评价。 借母溪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借母溪管理局。借母溪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审批决定后,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报送国家林业草原局审批的按程序予以报批。 第十三条 禁止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新建有损自然环境的设施和设置废弃物倾倒区。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建房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建设、以自然古朴为风格的原则。 (二)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房屋必须规范审批程序。其建房占地、建房位置、建房数量、建筑材料的选用、房屋样式设计等方面必须与《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一致,并经借母溪管理局审批后,再到县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三)禁止在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设施;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四)保护区内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县环保局和借母溪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对保护区进行环境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六)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借母溪管理局报告,并按程序审批,接受借母溪管理局指导和监督。

管理机构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参考文献

(1)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9%96%E5%8D%97%E5%80%9F%E6%AF%8D%E6%BA%AA%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fromtitle=%E5%80%9F%E6%AF%8D%E6%BA%AA%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fromid=11281826&fromModule=lemma_search-box (2) http://www.yuanling.gov.cn/yuanling/c108928/201812/4073b620f3734134917e55116fdbc3d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