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白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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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名称 | 四川白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行政区域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面积(公顷) | 16204.3 |
坐标 | 东经 104°01′-104°12′,北纬 33°10′-33°22′ |
海拔 | 3400m |
主要保护对象 | 川金丝猴、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
类型 | 野生动物 |
级别 | 国家级 |
始建时间 | 19630402 |
主管部门 | 林业 |
地区描述
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境内,总面积16204.3公顷。是以保护大熊猫、金丝猴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所知的川金丝猴种群最大、密度最高、最具代表性的保护区。 地形地貌特征>> 四川白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境内,范围在 东经 104°01′-104°12′,北纬 33°10′-33°22′之间。总面积 16204.3 公顷,其中核心区 面积 9722.6 公顷,缓冲区面积 2074.1 公顷,实验区面积 4407.6 公 顷。
重要鸟类
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红喉雉鹑(Tetraophasis obscurus)和绿尾虹雉(Lophophorus lhuysii)。
重要植被
区内河流主要为青衣江水系,森林植被以常绿阔叶林、常绿与落叶阔叶混交林和亚高山常绿针叶林为主,区内原始森林以及野生珍稀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是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和重要区域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极其重要。
生态特征
四川白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白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地是以保护川金丝猴等珍稀野生动植物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目前所知的川金丝猴种群最大、密度最高、最具代表性的保护区,面积达1.6万公顷。川金丝猴姿态优雅,体色秀丽,是唯一一种能适应高寒生活的猴类,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经过5年多的调查,白河保护区已发现川金丝猴1600多只,随季节不同分为4至6群,它们在保护区的中心地带下坪地周围约5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出没。除川金丝猴外,区内还有其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大熊猫、牛羚、豹等。
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珍稀物种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典型地质地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 (三)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它自然区域。 第九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典型意义、科学上的重大影响和特殊研究价值,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州)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办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按国家规定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必要时还可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后,其范围和界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类型、范围、界线等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报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省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报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重大环境事件;主管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者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以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为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以保护风景名胜为主要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草原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内陆水域生态和水生野生生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定期
管理机构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参考文献
https://www.sc.gov.cn/10462/10464/13298/13299/2016/10/9/10398335.shtml#:~:text=%E7%94%9F%E6%80%81%E5%8A%9F%E8%83%BD%EF%BC%9A%E5%8C%BA%E5%86%85%E6%B2%B3,%E6%8A%A4%E5%8A%9F%E8%83%BD%E6%9E%81%E5%85%B6%E9%87%8D%E8%A6%81%E3%80%82 http://sthjt.sc.gov.cn/sthjt/c106120/2018/12/28/2eb9c44100be417f9813cdf69f319dc1.shtml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9B%E5%B7%9D%E7%99%BD%E6%B2%B3%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23669428 https://baike.sogou.com/v731518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