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名称 | 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行政区域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
面积(公顷) | 580000.0 |
坐标 | 东经 110°50′~119°58′ ,北纬41°30′~46°45′ |
海拔 | 800m-1200m |
主要保护对象 | 草甸草原、沙地疏林 |
类型 | 草原草甸 |
级别 | 国家级 |
始建时间 | 19850805 |
主管部门 | 环保 |
地区描述
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境内,控制范围以锡林河流域自然分水岭为界,总面积5800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43°26′至44°33′,东经115°32′至117°12′。处于内蒙古高原东部,与大兴安岭西侧低山丘陵接壤。北界以图古日格苏木制高点,沿赤峰市边界到海拔1561米制高点为东界,沿分水岭向西经白音锡勒牧场洪格尔敖包到巴彦呼热牧场蘑菇场制高点为南界,至阿巴嘎旗岗更锡力向西北到阿巴嘎旗浑迪乌苏为西界。
地形地貌特征
属在大地构造上属于内蒙古海西褶皱带的东南部,多为中生代火山岩及第三纪与第四纪初喷溢的玄武岩,岩层平缓,第四纪松散沉积岩有广泛覆盖,地势南高北低,锡林河从东向西横穿保护区,沿岸东西绵延分布有风积沙带,沙丘起伏,以沙垄与新月形沙链波状沙地为主,相对高差多在10-20米,基本固定,仅局部有流沙裸露,沙地呈条带状分布,并与灰腾梁南面的浑善达克沙地断续相连,成为浑善达克沙地最北分布区。沙带以北为构造剥蚀高平原地区,地形起伏,缓丘与沟谷相间,高度50—150米,最大高差不超过250米。流域以南为玄武岩台地,台地西部虽较平坦,但因构造活动及剥蚀作用,形成了向西北方向倾斜下降的地貌。
重要鸟类
截止至2005年,已查明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共分布有鸟类17目42 科105属198 种,其中留鸟37种,夏候鸟126种,旅鸟35 种,冬候鸟1种。留鸟种类较少,占总物种数的近20%,夏候鸟(主要是水鸟)种类最多,占总物种数的60%以上,旅鸟种类和留鸟种类相当。该区鸟类分布的一个特点是,草原鸟类和低湿地鸟类所占比例较大,此外由于保护区内还分布有较大面积的沙地疏林及云杉林,所以林行鸟类也有一定的分布。
重要植被
截止至2005年,保护区内有426种不同价值的药用植物,其中121种较重要。最常用中药38种。主产内蒙古在本地区也有一定产量的有:麻黄、甘草、黄芪、芍药、黄芩、防风、柴胡、秦艽、白鲜、苦杏仁、银柴胡、知母、其他常用药材有:茵陈、葶苈、益母草、地丁、远志、瞿麦、蒲公英、地榆、漏芦。紫苑、车前、旋复花、茜草、芦苇等。常用于蒙药的有草乌、香青兰、肋柱花、兰盆花、辽齿英、扁蕾、接骨木、多叶棘豆、泡小檗、菖蒲等。
生态特征
从生态意义上来说,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一部分,锡林郭勒草原在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锡林郭勒草原生态的破坏,危害的不仅仅是这一空间的局部利益,而是形成对邻近地区和更远地区的扩散和迁移。锡林郭勒草原的植物贴地面生长,能很好的覆盖地面,增加下垫面的粗糙程度,降低近地表风速,从而可以减少风蚀作用的强度。当草原植被盖度为30%~50%时,近地面风速可削弱50%,地面输沙量仅相当于流沙地段的1%。在干旱、多风、土瘠等条件下,草本植物较易生长,随着流动沙丘上草本植被的生长,沙丘逐渐由流动向半固定、固定状态演替,最终形成固定沙丘、沙地,有效控制沙尘源地,减少沙尘暴的发生发展。对于改善中国华中和华北地区的沙尘暴的恶劣发展有好的抑制作用。 水土保持方面,完好的锡林郭勒天然草原不仅具有截留降水的功能,而且比空旷裸地有较高的渗透性和保水能力,对涵养土地中的水分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草原是中国主要大江大河的源头,因此,草原是江河上游的主要生态屏障,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中国重要江河源头都分布在草原地区,东北河流一半以上的水量直接源自草原,这些地区的天然草原植被状况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长江黄河等流域水土流失的状况,草原的生态保护与我国水系的质量变化密切相关。 [12] 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分布的野生动物反映了蒙古高原区系特点。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在草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方面占有重要的位置和具有明显的国际影响。
采取的保护措施
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建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已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和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及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区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关系,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秩序。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也接受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核心区必须用网围栏保护,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缓冲区内原居住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禁止非原居住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关停。
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