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名称 | 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面积(公顷) | 21743.1 |
坐标 | 东经115°25′—115°42′,北纬39°48′—40°05′ |
海拔 | 500m-2043m |
主要保护对象 | 温带次生林 |
类型 | 森林生态 |
级别 | 国家级 |
始建时间 | 19850401 |
主管部门 | 林业 |
地区描述
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北京西部,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5°25′—115°42′,北纬39°48′—40°05′,占地总面积为21743.1公顷。保护区成立于1985年,2008年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类型,主要保护暖温带华北石质山地次生落叶阔叶林生态系统及珍稀保护动物及其种群。
地形地貌特征
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貌主要受大地构造控制,中北部及西南部属于北京北山隆起构造区,地貌类型为山地侵蚀构造地貌,约占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的90%,地势陡峻,河流下切深。东南部属于北京西山凹陷构造区的西山褶皱隆起区,地貌类型为侵蚀构造地貌或堆积地貌,仅占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的10%左右,地势较平缓,并发育宽浅河谷。
重要鸟类
保护区的鸟类共11目,雀形目占绝对优势,占保护区整个鸟类的80%;隼形目占4.62%;鴷形目3.07%;鸡形目、鹃形目、鴞形目均占2.31%;鸽形目、雨燕目均占1.54%;鹳形目、夜鹰目、佛法僧目均占0.77%。
重要植被
百花山自然保护区高等植物共计131科,485属,1100种(包括亚种、变种、变型等)。其中,苔藓植物17科、25属、30种,蕨类植物13科、21属、38种,裸子植物4科、7属、19种,被子植物97科、432属、1013种,分别占北京市植物总科数的69%、总属数的51%、总种数的49%。特有种类有百花山花楸、百花山柴胡、百花山葡萄、百花山毛苔草、百花山鹅观草等5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紫椴和黄檗等2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的植物种共有17种,均为兰科植物。
生态特征
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暖温带华北石质山地次生落叶阔叶林生态系统在中国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因其物种资源的丰富、地理位置的特殊和生态环境体系的完整所在,具有着区域性调节气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风沙防治等巨大生态作用。同时,保护区诸多的生态环境特殊性极具科考价值,对保护区有效地保护、深入地研究可为人类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巨大贡献,也可为中国可持续林业战略的实施作出贡献。
采取的保护措施
为加强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林业部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两个自然保护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均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 百花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植被、地貌、动植物种资源和风景资源,使其逐渐恢复华北山区典型的自然面貌,成为科研和教学的基地。 松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油松林、其他针阔叶林、山顶草甸和自然景观,使其成为保存山区动植物种资源和野外生态学研究的基地。 二、市林业局是本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主管机关。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市林业局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百花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分别由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 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由市林业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制定,由市林业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三、百花山自然保护区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为门头沟区百花山林场和延庆县松山林场所辖的区域。 四、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自然资源分布情况,划定核心区和实验区。 百花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台岭--秋林铺路以西至流动耩山梁;实验区在台岭--秋林铺路以东至幼芋沟北梁。 松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塘子沟内西坡以西至人头沟北梁,长虫东沟、冷风窝东沟以东;实验区在冷风窝东沟以西至大庄科村界以东。 五、核心区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地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凡需进入核心区从事观测研究的,必须经市林业局批准。 实验区供开展科学实验、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研究活动。凡需进入实验区从事研究活动的,必须经市林业局批准;进行教学实验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进入核心区、实验区从事上述研究活动的,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市林业局制订。 六、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可按照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原则,在核心区和实验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划定一定范围,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一)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伐树木;禁止狩猎、捕鸟、放牧;禁止开荒、开山采石、取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核心区和实验区内,禁止旅游。 (三)核心区内,禁止采挖标本或种苗;禁止修建建筑物和设施。在核心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内,采挖标本或种苗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必须征得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消防部门同意,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四)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及设施,其范围由市环境保护局划定。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放牧、捕鸟、开荒、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和擅自采挖标本、种苗、采药,致使自然资源受到破坏的,由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自然保护区内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六)拒绝、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6年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1)https://wenku.baidu.com/view/36f2c98fad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d2.html?_wkts_=1692269533153&bdQuery=%E5%8C%97%E4%BA%AC%E7%99%BE%E8%8A%B1%E5%B1%B1%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E4%BF%9D%E6%8A%A4%E6%8E%AA%E6%96%BD (2)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7%99%BE%E8%8A%B1%E5%B1%B1%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15984895?fr=ge_ala (3https://upimg.baike.so.com/doc/25171046-26160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