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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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名称 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行政区域 天津市
面积(公顷) 1049.0
坐标
海拔 最高峰1052m
主要保护对象 森林生态系统
类型 森林生态
级别 国家级
始建时间 19841230
主管部门 林业

地区描述

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天津市蓟县境内,面积1049公顷,1984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5年11月被国务院批准命名为“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9年11月22日经国家科协批准为全国首批科普教育基地。主要保护对象为次生森林生态系统。

地形地貌特征

该区地处燕山山脉西侧尾支,最高峰羊楼海拔1052米,是天津市地势最高,群峰汇集的地方,900米以上的山峰有19座,主峰“聚仙峰”海拔1052米。

重要鸟类

野生动物和珍禽异鸟在保护区茂密的森林中,栖息、繁衍着众多的野生动物,现已发现的有429种分属于34目,136科,有哺乳类、爬行类、两栖类、鸟类、鱼类及大量的昆虫类。经初步考证,生存着金钱豹、豹猫、雀鹰、红角鸮、长耳鸮、红角隼、獾、狐狸、狍子、野兔、勺鸡、榛鸡,以及《中日保护候鸟协定》保护鸟类计50多种。

重要植被

在保护区内,生长着热带、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带等区域多种植物,据初步考证,保护区内有高等植物1000余种,其中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七种,区内主要森林植被类型有:油松林、落叶阔叶杂木林、蒙古栎林、栓皮栎林、辽东栎林、榆木林、山杨林、核桃楸林、栾树林、枫树林、白蜡林、丁香林、悬钩子林等。藤本植物种类多、数量大、穿插攀援林中,形成特殊的密林景观,著名的野生猕猴桃满山遍野,藤蔓上一簇簇的果实,碧绿翠滴,营养价值,药用价值被誉为“水果之王”。春季有迎春花、山杏花、山桃花、山梨花、迎红杜鹃等等,夏季有东陵八仙花、中华秋海棠、山梅花、丁香花、照山白等等,秋季有石竹花、旋复花、角蒿花、野菊花、百日红等等,其中被科学家称作“模式植物的花卉”有“东陵八仙花”、“迎红杜鹃花”。区内生长着各种名贵中草药200多种。主要有:丹参、桔梗、知母、柴胡、玉竹、沙参、百合、远志、黄岑、地黄、苦参、藿香等,品种极丰富,在林下和山阴沟谷潮湿之处有多种蕨类植物和苔藓、地衣等,森林中还繁生着多种食用菌。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要有:黄檗、胡桃、核桃楸、野大豆、地锦草、猫眼草、京大戟等。

生态特征

八仙山动植物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95%以上,这里是天津市地势高,山峰多,降水多,森林覆盖度大,生态环境优越,生态系统完好,群峰奇秀,谷壑幽深,万木争荣,风光诱人的地方,独特的天然落叶阔叶林生态系统,不仅在华北地区,即使在世界同纬度地区都是罕见的,1995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9年被国家科协批准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国家地质公园——峰林峡谷景区典型的代表,被专家誉为中国北方的“西双版纳”,而且享有“津门第一山”的美誉。

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蓟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天然次生落叶阔叶林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种质基因库和水源涵养地。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保护管理。 区政府林业、环保、国土、规划、安监、公安、水务、地矿、旅游等部门和下营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护区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三)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 (四)保护水源涵养地; (五)开展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国内外交流活动,建立保护区档案资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六)在不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适度开展与保护区方向一致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六条 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纳入蓟州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工作。 下营镇政府负责保护区内村庄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相关工作。 自然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八条  加强自然保护区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科技周、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  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不应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第十一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在其分界处设置界碑、界桩。 第十二条  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依规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 第十三条  保护区缓冲区内,禁止开展生态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法律规定。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批准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所建设施必须符合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野外用火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的,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二)对开展生态旅游区域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生态旅游区域、地点和旅游线路; (三)根据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承载力,确定合理的游客容量,有组织地开展生态旅游; (四)设置防火、卫生、宣传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环保、国土、规划、安监、公安、水务、地矿、旅游等部门和下营镇政府为成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共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环保、国土、规划、安监、公安、水务、地矿、旅游等部门和下营镇政府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开展联合执法,推进综合执法。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与下营镇人民政府共同制订自然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阻碍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蓟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关于八仙山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蓟政发〔1995〕29号)同时废止。

管理机构

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参考文献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A9%E6%B4%A5%E5%85%AB%E4%BB%99%E5%B1%B1%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870307?fr=ge_a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