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名称 | 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行政区域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面积(公顷) | 17169.8 |
坐标 | 东经109°58′23″—110°14′38″,北纬28°36′32″—28°45′39″ |
海拔 | 170m—1146m |
主要保护对象 | 低海拔常绿阔叶林 |
类型 | 森林生态 |
级别 | 国家级 |
始建时间 | 19930818 |
主管部门 | 林业 |
地区描述
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于2011年4月(国办发〔2011〕),她经历了国有林场、县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演义与壮大,高望界国有林场,高望界林场创建于1958年3月。高望界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于1993年(古政发〔1993〕8号),高望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于2003年6月(湘政办函〔2003〕58号)。保护区总面积17169.8公顷,其中国有面积4615.6公顷,集体面积12554.2公顷,核心区7497.5公顷,缓冲区5624.3公顷,实验区4048.0公顷。保护区下辖高望界国有林场、县木材公司林场、高望界乡、高峰乡、罗依溪镇等2个国有林场3个乡镇的17个行政村,总人口3583人。保护区森林覆盖率88.9%,核心区森林覆盖率93.7%,物种极为丰富,素有“天然氧吧”、“放大了的山水丛林盆景”和“动植物基因库”之美誉。保护区,地处“国家级森林公园张家界”和“天下凤凰”之间,区位优势明显,区内以林称著,以藤见奇,以水映美,以静显雅,以凉诱人,在实验区发展旅游业前景非常乐观。
地形地貌特征
土壤垂直带谱分布明显,海拔460m以下为黄红壤,海拔460-1146m为山地黄壤。土壤肥沃,呈酸性,pH多在5-6之间,适宜多种植物生长。
重要鸟类
截至2013年,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脊椎动物有279种,隶属29目,87科。其中鸟类有137种,隶属14目41科。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白颈长尾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白鹇、红腹锦鸡、勺鸡等28种。另外,还有中日保护的候鸟38种、中澳保护的候鸟8种。
重要植被
截至2013年,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带性植被为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植被类型多样,根据高望界科学考察报告,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有维管束植物204科846属1883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杏、红豆杉、南方红豆杉、钟萼木4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有黄杉等33种,另外兰科植物36种,湖南省重点保护植物有罗汉松等25种。
生态特征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生物多样性、物种稀有性、位置特殊性、生态脆弱性、科研价 性、功能区划适性等六大特征,是研究我国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遗传多性及其自然演替规律和水源涵养功能与作用的优良基地,是研究恢复与重建退化森林生态系统的天然参照系统。
采取的保护措施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于2016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6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位于古丈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8′23″-110°14′38″,北纬28°36′32″-28°45′39″,属于低海拔天然常绿阔叶原始次生林生态系统,总面积为17169.8公顷。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和面积以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由古丈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三条凡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原有居民生态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高望界国有林场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 (三)做好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构建社区共管模式; (四)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好对外来物种的监测、管理和防治; (五)开展森林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生态补偿、生态搬迁、节能工程、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有居民根据保护需要应当迁出的,依法给予安置;鼓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原有居民迁出,并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然保护区原有居民从事以下生产、劳务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设施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有偿劳动; (二)旅游观光区域内与旅游、参观相关的服务活动; (三)实验区内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实验区内林副产品采集、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应当纳入生态公益林或其他类型森林范围,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报请古丈县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气象、交通、通信、公安、消防、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内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1) http://lyj.hu62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gov.cn/lyj/ztzl/gdzt/zrbhq/201512/t20151227_2587466.html (2)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9%96%E5%8D%97%E9%AB%98%E6%9C%9B%E7%95%8C%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16074497 (3)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582791 (4) https://wenku.baidu.com/view/9ff7483d07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62?aggId=9ff7483d07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62&fr=catalogMain_&_wkts_=169288922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