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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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名称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行政区域 甘肃省酒泉市
面积(公顷) 800000.0
坐标
海拔 最高2334m
主要保护对象 荒漠生态系统及珍稀动植物
类型 荒漠生态
级别 国家级
始建时间 19870622
主管部门 环保

地区描述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甘肃省瓜州县境内,分南北二片。南片在瓜州县南部,与玉门市和肃北蒙古自治县为邻。保护区总面积 80 万公顷,是中国第10 位大型自然保护区。

地形地貌特征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部位于瓜州县南部,该区主体是走廊平原,疏勒河出口构成大型三角洲,地势平坦,为地下水溢水带,沼泽广布。由于受区域构造控制,地域自南而北呈现有规律分带现象,成为尖顶缓坡中心带;圆顶缓坡低山丘陵带;中等倾斜老洪积扇带;缓倾斜新洪积扇带;绿洲平原带和风蚀雅丹地貌带等。保护区北片总地形特征是南北高,中间低,海拔高度均在1800米以上。最高峰—红石山海拔2334米。星星峡东山和红石山西部石低山丘陵和剥蚀准平原地型,低山丘陵地型和山前冲积平原三种地貌单元组成。

重要鸟类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1级保护动物有金雕胡兀鹫小鸨黑鹳,国家2级保护动物有天鹅暗腹雪鸡雀鹰等20种。列入《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的鸟类42种,占安西鸟类种数的38.30%;重要的经济动物有毛腿沙鸡赤麻鸭绿头鸭高山雪鸡石鸡等62种,占保护区动物种 群的39.50%。

重要植被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拥有亚洲中部特有种植物22种。以山地、砾石、戈壁、沙漠、草甸等动物群为主的脊椎动物共158种、26目、55科,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名录》的27种,占保护种类的15.92%;列入《国际濒危动植物种贸易公约》规定保护的有14种,占瓜州县脊椎动物种数的72.00%。

生态特征

保护区属于温带和暖温带的过渡带,因此荒漠类型多样,极旱荒漠,典型荒漠,草原化荒漠的植被类型都有一定面积的分布。其中:泡泡刺荒漠、红砂荒漠、黑柴荒漠及珍珠猪毛菜荒漠为中亚荒漠最有代表性和典型的植被类型,应作为主要保护对象。植物区系的主要成份是亚洲中部成份,属亚洲中部特有种植物泡泡刺、膜果麻黄、蒙古沙拐枣、珍珠猪毛菜、白沙蒿、黑柴、花棒、霸王、裸果木、短叶假木贼等达20多种。其中裸果木、霸王、膜果麻黄、泡泡刺、又属第三纪孑遗物种,裸果木还是国家Ⅰ类保护植物,另外还有梭梭、胡杨等国家Ⅱ类保护植物,这些特有和濒危的植物种类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保护区内不仅有广阔的戈壁荒漠草场,也有水草丰美的低平地草甸草场,蕴藏着大量的矿产资源和众多的古文化遗产,全国知名的石窟——榆林窟,与敦煌莫高窟一脉相承,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唐代古城——锁阳城,是中国发现的唯一保存较为完整的唐古城,奇特的雅丹地貌为保护区造就了一片亮丽的风景线。保护荒漠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繁衍地、栖息地、文物古迹及自然遗迹是保护区义不容辞的职责。该保护区的建立对极旱荒漠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研究及合理利用具有重要价值。

采取的保护措施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在实验区投资建设风电、太阳能等项目。建设项目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实验区开辟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修建旅游道路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区发展规划并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旅游活动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线路内进行。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榆林石窟、锁阳城等文物古迹的保护,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经批准或者同意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副本。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拍摄影视和开展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实验区内拍摄影视和开展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和演出结束后,影视制作和演出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的舞台、布景棚等构筑物,恢复生态环境,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穿越或者占用实验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保护区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补偿资金应当全额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砍伐、采药、狩猎、放牧、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二)机动车辆不按指定路线行驶;(三)破坏水源、水生环境和生物资源;(四)非法引进外来物种;(五)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标志及其保护设施。

管理机构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参考文献

(1)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4%98%E8%82%83%E5%AE%89%E8%A5%BF%E6%9E%81%E6%97%B1%E8%8D%92%E6%BC%A0%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fromModule=lemma_search-box (2)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4%98%E8%82%83%E5%AE%89%E8%A5%BF%E6%9E%81%E6%97%B1%E8%8D%92%E6%BC%A0%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E7%AE%A1%E7%90%86%E6%9D%A1%E4%BE%8B?fromModule=lemma_search-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