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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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名称 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行政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面积(公顷) 107348.0
坐标 东经122°23′34″—122°52′46″,北纬51°20′02″—51°49′48″
海拔 840m-1455m
主要保护对象 寒温带苔原山地明亮针叶林
类型 森林生态
级别 国家级
始建时间 19950529
主管部门 林业

地区描述

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镇境内,地处大兴安岭北段西北坡原始森林腹地,总面积107348公顷。东以大兴安岭山脉主脊为界与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毗邻,南与内蒙古甘河林业局接壤,西、北与金河林业局、阿龙山林业局相连。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有野生动物294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紫貂、貂熊、原麝、黑嘴松鸡、白头鹤、金雕、中华秋沙鸭、白尾海雕8种。野生植物620种。大型真菌179种。珍稀野生动植物众多,在兽类和鱼类保护中均具有重要意义。“汗马”为鄂温克语“源头”之意,即激流河的源头。

地形地貌特征

林密谷深的汗马自然保护区静立在大兴安岭山麓的主脊西侧,平均海拔在1000――1300m之间,最高海拔1466米,最低海拔840米。保护区地质系海西早期断裂活化运动中形成的内蒙古大兴安岭地槽褶系额尔古纳槽背斜,其岩系组成以岩浆岩的侵入岩和喷出岩为主,主要岩石有花岗岩、石英粗面岩、玄武岩、石英斑岩等。由于地形和植被的不同形成棕色针叶林土和沼泽土两大类。其中棕色针叶林土包括棕色针叶林土、生草棕色针叶林土、表潜棕色针叶林土和粗骨棕色针叶林土四个亚类。沼泽土包括草甸沼泽土和泥炭沼泽土两个亚类。另外,在河谷两侧的落叶松林下,有冰沼土分布。

重要鸟类

在保护区所见的204种鸟类中,夏候鸟有127种,占种数的62.3%;冬候鸟种类很少,只有9种,占4.4%;留鸟的种类亦较少,有34种,占16.6%;旅鸟28种,占种数的13.7%;雀形目鸟类最多,达92种,占全部鸟类种数的45.1%;隼形目、鸮形目鸟类次之,共25种。在保护区的51种兽类中,啮齿类和食肉目种类最多,达16种,食虫目次之,达11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5种,其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原麝、紫貂、貂熊和黑嘴松鸡金雕中华秋沙鸭白尾海雕7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赤颈白额雁大天鹅小天鹅鸳鸯凤头蜂鹰黑鸢苍鹰雀鹰松雀鹰大鵟普通鵟毛脚鵟乌雕鹊鹞白腹鹞游隼燕隼红隼红脚隼花尾榛鸡灰鹤蓑羽鹤、普通角鸮、雪鸮雕鸮猛鸮长尾林鸮乌林鸮长耳鸮鬼鸮、棕熊、水獭、猞猁、马鹿、驼鹿、雪兔38种。

重要植被

依据《内蒙古植被》对植物分布区的划分,汗马保护区植物区系属于欧亚针叶林植物区、大兴安岭山地北部针叶林植物省、大兴安岭山地植物州。根据科学考察统计,汗马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种类统计为620种,隶属于110科296属。高等植物88科222属468种,其中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珍稀濒危植物钻天柳、岩高兰、黄芪、草苁蓉、大花芍兰等,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植物有9种。其中蕨类植物有10科14属22种,苔藓植物33科41属74种,裸子植物2科4属5种,双子叶植物52科194属412种,单子叶植物13科43属107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钻天柳、乌苏里狐尾藻、浮叶慈姑)3种;自治区级保护植物有偃松、樟子松)、蒙古黄芪、东北岩高兰、毛蒿豆、越橘、笃斯越橘、手掌参、芍药、兴安翠雀花、毛茛叶乌头、兴安升麻、细叶百合、草苁蓉、松下兰、大花杓兰6种。

生态特征

一.维持黑龙江流域生态平衡 汗马自然保护区不仅是对保护野生珍贵动植物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黑龙江上游的主要发源地,保护好山地森林植被,对于水源涵养,保证黑龙江的水位和水质,维持黑龙江流域的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大兴安岭生态系统保护 保护区内偃松分布范围广,面积大,是山地植被的顶级群落,一旦遭到人为破坏,后果不堪设想,保护好偃松灌丛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区属寒温带苔原山地明亮针叶林原始生态系统,具有大兴安岭北部林区的典型特征,保护区建设对大兴安岭生态系统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兴安岭植被及野生动植物保护 保护区内的24种植被类型,林相整齐,结构合理,特点突出,垂直分布明显,生态系统完整,没有外来物种侵入。总之,保护区保存了完整的原始森林景观和功能,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功能健全、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保持着生态系统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保护区有脊椎动物174种,几乎大兴安岭所有的野生动物在保护区内均有分布,是大兴安岭野生动物的重要庇护所。棕熊、狍子、雪兔它们在保护区里尽情的成长、繁衍直至最后慢慢的死去、或者是为生物圈中的食物链作出了贡献。汗马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不仅有很高的科研价值,也有很高的观赏价值。保护区植被是大兴安岭地区植被的典型代表,该保护区对于大兴安岭植被及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区是野生动植物最重要的栖息地。是林栖动物和鸟类最好的家园和避难所,也是珍稀濒危植物的重要栖息地。在其它地区几乎绝迹的原麝在这里依然出没,留下生活、繁衍的印记。各项调查都显示,驼鹿种群数量居大兴安岭之首。由于河流都处于原生态状态下,细鳞鱼等珍贵冷水鱼种分布较多,而在其它地区均濒于灭绝。

采取的保护措施

为了加强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遗产,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境内,属于大型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线为准。 第三条在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建设利用、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呼伦贝尔市和根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呼伦贝尔市和根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相关工作。 第六条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工作。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保护区配套资金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加强保护区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对在保护区建设、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编制、修改、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三)负责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灾害的监测防控工作;(四)保存、拯救、驯化、繁育保护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五)开展自然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六)设置维护保护区界标、标牌及其他设施、设备;(七)负责对进入保护区人员、车辆的管理;(八)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教学、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九)开展执法巡护,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部门,依法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进出保护区的主要路口、沟口设置检查站,对进出保护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登记。 第十二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界线设立标牌,并予以公告。核心区内,除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和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登山、探险、宿营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旅游以及驯化、繁育保护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三条进入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发放入区证件,凭入区证件进入保护区。 第十四条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在指定区域内活动,自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垃圾,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放生、采药、开垦、烧荒、葬坟、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打拉烧柴、采集林副产品等活动;(二)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三)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界标、标牌及其他设施、设备;(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依法从事建设利用、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在保护区内及相邻地带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缓冲区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区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四)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标牌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七)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违法生产设施造价一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放生、采药、烧荒、葬坟、打拉烧柴、采集林副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保护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保护区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在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的;(三)超越权限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机构

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参考文献

(1)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6%85%E8%92%99%E5%8F%A4%E5%A4%A7%E5%85%B4%E5%AE%89%E5%B2%AD%E6%B1%97%E9%A9%AC%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19840890?fr=ge_ala (2)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6%85%E8%92%99%E5%8F%A4%E5%A4%A7%E5%85%B4%E5%AE%89%E5%B2%AD%E6%B1%97%E9%A9%AC%E5%9B%BD%E5%AE%B6%E7%BA%A7%E8%87%AA%E7%84%B6%E4%BF%9D%E6%8A%A4%E5%8C%BA%E6%9D%A1%E4%BE%8B/23334968